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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

2009年08月25日 00:03  点击:[ ]

实训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关系到全体实训实验工作人员和学员以及国有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维护中心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

为了提高中心人员安全意识,熟悉掌握各类安全办法,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相关安全措施。

第一章 防 火

      第一条 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了解易燃品知识及消防知识,遵守防火规则。
      第二条 室内严禁吸烟,动用明火,特别是有易燃的实训室绝对禁止烟火,应在醒目位置设置防火禁火标志牌。
      第三条 实训实验室要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置于伸手易于取到的地方,指定专门负责任人,妥善保管。实训实验室管理人员要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按规定对消防器材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四条 实训实验室管理人员要经常维护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发现可能引起火灾、短路、发热和绝缘破损、老化等情况必须进行处理,严禁冒险运行。
      第五条 使用电炉、电烙铁等电热器具时,要有专人现场管理,用完立即切断电源,严禁非正常工作用电。
      第六条 电源、电闸下禁止摆放易燃物品和仪器设备。防止电源打火引起火灾,出现问题及时关掉电源,不得私自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第七条 对可燃废物,如油棉纱、油抹布等立即清除,易燃烧的包装材料应及时放置于安全处,不得乱扔乱倒,不准储藏于实训实验室中备用,也不准放置于走廊与通道中,确保楼道畅通无阻。

第二章     

      第八条 防止可燃性气体或蒸气散失在室内空气中,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当大量使用可燃性气体时,应严禁使用明火和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
     第九条 易爆品要设专人、定点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要建立相应的易爆品使用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易爆品室内要保持干净整洁、通风,严禁放置其它物品。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离开实训实验室时,要对易爆品的状态进行检查,防止发生意外。

第十三条 易爆品要按照需求量购买,尽量减少库存。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应尽量采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在必须使用有毒物品时,应事先了解其性质并熟悉使用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对有毒物品需加强管理,设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有毒物品领用台帐。

第十六条 进行有毒实训实验时必须穿好防护服,戴好防护眼镜、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禁止用手直接接触毒物。

第十七条 在进行有毒气体产生的实训实验时,应采用密闭的实验装置,避免毒气扩散,产生的毒气有回收可能的要回收。实训实验室要有良好的排气通风条件,必要时增设局部或全面送风装置。

第十八条 未用完的剧毒物品必须重新入库,禁止随意存放、弃置或埋入地下。

第十九条 建立有毒物品采购与使用的登记制度,确保有毒物品不流失到实训实验室以外的场所。

第四章      

     第二十条 腐蚀性物品应使用耐腐蚀的容器,不得与其它易腐蚀的物品混放,要注意其容器的密封性,并保持库房和实训实验室的通风良好。

第二十一条 酸性和碱性物质不得混放,应分区分类隔离储存。

第二十二条 对产生腐蚀性挥发气体的实验,应该在专门的通风厨中进行。
      第二十三条 酸、碱废液必须经过处理,符合排放标准才准排放。
      第二十四条 搬运、使用腐蚀性物品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若不慎将酸或碱溅在皮肤或衣服上,可用大量水洗,如溅到眼睛里,立即用水冲洗后就医以免损坏视力。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对洁净度要求较高的实训、实验室,要加强室内环境的日常维护。

第二十六条 对精密仪器要加盖防护罩,经常进行保洁。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及实验台面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尘土、无污渍。
      第二十八条 地面应保持清洁,无纸屑、无垃圾、无污渍;墙壁无剥落、无污损。
      第二十九条 窗户应保持清洁明亮,窗帘应保持整洁。

第六章     

       第三十条 天气晴朗时,可打开所有的门窗,以加速水分蒸发保持干燥。

第三十一条 石灰吸潮法。石灰是良好而简单的吸附剂,1公斤生石灰能吸附空气中大约03公斤水分,可用布料或麻袋裹装生石灰后放置于室内各处,使室内空气保持干燥。

第三十二条 适时使用空调抽湿法。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实训实验室的钥匙应有专人保管,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由专人保管。

第三十四条 精密或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保管,仪器所在房间的门窗要有防撬保险锁、防盗窗栅、铁门和防盗报警装等防盗措施,钥匙要由专人保管。

第三十五条 实训实验室工作人员离开实训实验室必须锁好门窗。 第三十六条 防盗报警系统必须经常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第三十七条 贵重材料应放于保险柜中存放。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中心要要严格执行学院保密制度,增强保密意识。
      第三十九条 未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能擅自允许校外人员进入实训、实验室进行参观。
       第四十条 对校外参观人员,未经允许实训实验室人员要提醒其不得摄像和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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