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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2009年08月24日 23:59  点击:[ ]

实训实验教学是学生掌握实践技能的重要环节,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了提高实训实验教学的管理水平,规范实训实验教学,维持正常的实训实验秩序,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保证实训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实训实验教学由工程实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管理,各教研室负责组织。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也适用于校内外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操培训与考核。

第二章  教学任务

第三条 实训实验教学基本任务是:根据学校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以及对外服务要求,承担相应工种的技能培训;承担相关的科研任务;承担对外培训任务;承担相关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
   
第四条 实训实验教学任务还包括完善实训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训实验指导书,编写实训实验教材等教学文件。

第五条 实训实验教学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多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创新性实训实验项目,注重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严谨的科学态度、开拓创新精神、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培养学生掌握科学的实训实验方法,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及动手能力。

第三章 计划及教学大纲

第六条 实训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各专业所有实训实验教学都必须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由中心会同相关系进行论证,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凡培养计划中设置的实训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可行的、先进、科学的实训实验大纲,大纲由中心组织论证,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中心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需要新开设的实训实验项目,教研室提出计划,由教学管理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相关系意见后执行。

第九条 每学期末,各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拟定实训课程下学期将开设的实训实验项目及要求,制定实训实验项目教学计划,选定或编写实训实验指导书,报教研室和教学管理部并经中心主任审批。

第十条 在学期结束前,教研室应把下学期开设课程的实训、实验教学计划及课表(含任课教师名单)报送教学管理部,由中心主任审核后上报教务处备案,给各教研室将下学期的教学任务及各实训、实验项目下达给任课教师,教师在应认真备课,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教研室组织各任课教师,根据实训实验教学计划以及实训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训实验室的学期实训实验教学进程表,报教学管理部由中心主任审批后实施,并制定所需仪器设备和易耗品申购计划。

第十二条 学期实训实验教学进程表审批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若有特殊情况,需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教学管理部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实训实验开始前,任课教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在每次实训实验前通知学生做好预习。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是整个实训实验教学过程的主持者。实训实验开始前,任课教师要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强调安全注意事项、操作规程以及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实训实验教师要讲解实训实验的目的、要求、内容与方法以及注意事项。实训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做好指导工作,检查学生操作情况,引导学生采取正确的实训实验方法,分析出现的各种现象,得出正确的结果,纠正学生错误操作,帮助排除仪器故障,对实训实验教学情况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实训实验教师在上课期间,必须自始自终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和劳动纪律。自觉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实训实验课程结束时,实训实验教师要检查仪器设备的情况,组织学生搞好卫生以及仪器设备的整理工作;发现有仪器设备损坏时要做好记录,并上报实训实验室责任人和教学管理部。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 实训实验课程的考核,按照学校《实训实验教学规范》中的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实训实验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按照《实训实验课程归档及成绩计算暂行办法》,评定其实训实验成绩。
   
第二十条 实训实验课程考核由质量监控部负责,教学管理部和教研室协助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实训实验教师要按实训实验进程表安排准时上课,不迟到、早退、不得中途离开,如有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因不在场而出现事故者,按照学校有关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控部要对实训实验教学进行监管,检查实训实验教学质量,并做好有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 在中心承担实训实验课程的其他部门教师,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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